宜春学院审计结果整改督查实施办法

作者:文章来源:浏览次数:608发布时间:2014-06-26

宜学院字〔201127

  

关于印发《宜春学院审计结果整改督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校直各单位:

《宜春学院审计结果整改督查实施办法》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宜春学院审计结果整改督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加强对审计结果执行的跟踪检查,促进审计结论的整改落实,切实提高审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学校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等审计文书中要求被审计单位执行的审计意见、审计建议,以及学校领导批示的整改意见和整改措施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整改督查,是指学校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审计结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 审计结果整改督查的对象是指学校审计处已对其出具审计结果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审计处是学校审计结果整改督查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审计结果的执行工作。

第六条 审计处与组织部、监察处、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建立审计结果整改工作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形成合力,促进审计结果的全面执行。

第七条 学校建立审计结果整改分级责任制度,被审计单位主要党政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被审计单位主管财经领导负有直接主管责任、被审计单位经办人员负有经办责任。审计结果的整改应分级负责,认真落实。审计结果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年度考评。

第八条审计整改通知书自送达签收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后30天内,应认真按照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中指出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并按要求填报审计结果整改情况反馈表(见附表)报审计处,随表附送相关整改资料及凭证。

第九条被审单位若对内部审计结果有异议,可按照《宜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书面提出或请求复审,报请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裁定。在申辩和申请复审期间,不影响原审计结果的执行。

第十条审计处自审计结果生效之日起60天内,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审计结果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或检查督办,及时了解审计结果整改和落实情况,监督审计意见的执行和办理结果,并将检查结果定期向学校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审计处对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执行审计结果或不按审计结果整改的,启动联动机制,由联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进行责任追究。财务处按照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的建议进行有关的账务处理;监察处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将审计结果整改的情况纳入考核被审计单位廉政建设的内容;组织部、人事处将审计结果整改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内容,作为干部年度考核指标之一。

第十二条 审计处建立审计结果整改公告制度,采取适当的方式,向学校教职工通报审计结果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委托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