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作者:文章来源:浏览次数:660发布时间:2014-06-30

为推进宜春学院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进程,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制定本程序。

第一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学校领导、上级审计机关和上级内审机构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将工作计划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条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条审计组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考虑项目审计的要求和重要性、审计成本和可操作性,评估审计风险,编制审计方案。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条审计方案由审计处负责人审核批准,重要事项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审计组应当于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组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六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先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据以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重点,采取相应的审计方法。必要时,可以根据测试结果及时修改审计方案。

第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成果。

第八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第九条审计人员通过检查、监盘、观察、调查、函证以及录音、录像、拍照、复印、计算和分析性符合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第十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工作的全部过程和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并附录各种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对其所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审计组长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检查和复核,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第十二条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向审计处负责人请示汇报,必要时再由审计处负责人向学校领导请示汇报。

第十三条审计处采取有效方式和途径,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凡发出审计通知书的审计事项,审计组实施审计终结后15日内向审计处提出审计报告。特殊情况,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长定稿。

审计组长对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进一步核实、研究,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必要时附书面说明。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要说明原因并报告审计处。

第十八条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做出审计决定,并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分管校领导在20日内批复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并责成审计处具体办理和执行。

第十九条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在批准之日起5日内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执行。

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分管校领导书面提出,分管校领导在20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或审计处负责人对该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提请复审。

第二十一条审计处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财务收支与财经管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向学校领导、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提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自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三条审计处在审计结束后,将审计事项的各种审计文件、资料进行最后整理、登记、编号,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程序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