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建设项目审计暂行规定

作者:文章来源:浏览次数:789发布时间:2014-07-04

宜学院审计字〔20146


关于印发《宜春学院建设项目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教学院、校直各单位:

     《宜春学院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经2014年第十二次校长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 春 学 院

                                                                                                 201474


宜春学院建设项目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和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建设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健康运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和《宜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宜春学院以国拨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种资金来源投资的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设计概算、施工准备、施工实施、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等主要阶段或环节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恰当性和有效性,所独立进行的检查和评价行为。适用于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修缮、园林绿化、校园管网、信息化和安防技防等各类建设项目的审计。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工程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在工程管理部门提交按建设资金预算安排编制的年度基建计划和年度修缮计划后,审计处应当及时制定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组织落实,并抄送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年度立项计划和年度资金预算计划的变动或调整,审计处应当及时调整审计计划。

第六条 审计处应根据学校要求,结合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业务组织方式,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对学校建设项目行使审计监督权,有权利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审计所需的各类完整资料,也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对其主要阶段或重要环节的业务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向参与建设项目管理的部门及时通报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向学校领导报告审计结果。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审计处可选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审计准则,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并接受审计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审计处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单位和人员作为顾问或特约审计员,参与审计业务或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第十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实行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并强化对受聘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考核与监督,建立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建立和及时更新建设项目审计基本情况数据库,汇总反映有关审计结果情况,并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定期公开。


第三章  审计方式、程序和内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审计应当以促进建设项目造价控制和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为目标,将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和服务。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审计可采用的方式:

(一)对于投资规模达到一定金额以上或学校认为需列为重点监督,且符合审计条件的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二)对于未列为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按不同的资金起点,分别实施工程款项结算前或结算后的竣工结算审计。

(三)对于未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或全过程跟踪审计建设项目实施启动前的重点业务环节,按规定或需求提供相关审计咨询服务。

(四)对于与建设投资资金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审计的基本程序:

(一)审计准备。对于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有关工程管理部门或参与单位,应当及时、如实提供审计所必需的资料。在工程管理部门提交送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后,审计处予以审计立项,组成审计组。

(二)审计实施。审计组运用检查核对、洽谈沟通、市场询价、征求意见、分析整理等一系列执业程序,依法依规实施审计。出具建设项目审计工程造价审核意见书初稿,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三)审计终结。审计处对审计组的审核意见书和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进行研究审议后,出具《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意见书》,同时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整改情况,按计划向学校呈报审计报告,并负责将有关审计资料按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审计应当以预算执行情况为主线,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工程成本支出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建设项目审计涉及工程价款的,以招标投标文件和合同关于工程价款及调整的约定作为审计的基础。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实施的具体方式、程序和内容,参见本规定的配套制度《宜春学院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宜春学院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四章  审计费用


第十七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的审计费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列入建设项目成本。

第十八条 竣工结算审计项目的审计费用,由基本审计费、效益审计费和管理审计费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审计费按建设项目的送审金额计付,效益审计费按审计实际核减额的一定比例计付,管理审计费按学校批准的标准计付。实行工程款项结算前审计方式的审计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成本;实行工程款项结算后审计方式的审计费用,在审计专项事务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合同等单项业务活动的审计咨询费用,参照行业计价规定,按学校批准的统一标准计付,在建设项目成本或审计专项事务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费用,参照行业的计价标准,经学校批准后在审计专项事务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建设项目审计中,有下列滥用职权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宜春学院教职工奖惩条例》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虚假造价审核意见、审计意见的行为;

(二)为有关单位、部门隐瞒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行为;

(三)对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失职而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因泄露审计中获悉的被审计单位业务秘密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服务于审计处的社会中介机构若存在下列行为,审计处应予以警戒告示、扣减服务费用直至取消其在学校承担审计任务资格等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行业和学校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二)拖延审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已出具的工程造价审计咨询报告经再核查后,被确认其核减金额大于学校规定允许误差率的行为;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若审计中发现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存在下列行为或现象的,审计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对相关责任人建议学校按照《宜春学院教职工奖惩条例)》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项目规划、招标投标等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后的工程造价审核结论,经审计后确认超出学校规定的允许误差率;

(三)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管理失职而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支付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款项;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若审计中发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咨询等单位存在下列行为,审计处应向工程管理部门提出警戒告示、扣减服务费用直至取消其在宜春学院承接建设工程项目资格的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国家、行业、学校和合同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二)因专业履职失误而造成学校较大损失的行为;

(三)无故拖延或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阻碍检查、扰乱审计工作的行为;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审计流程.xls


               宜春学院办公室

                                201474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