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暂行办法

作者:文章来源:浏览次数:810发布时间:2014-07-04

宜学院审计字〔20143

关于印发《宜春学院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院、校直各单位:

      《宜春学院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暂行办法》经2014年第十二次校长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 春 学 院

                                                                                                        201474


宜春学院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行为,依据《宜春学院建设项目审计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竣工结算,是指某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依据合同及符合相关批准程序的招投标文件、竣工图纸、施工合同、现场施工记录、设计变更、现场施工变更签证等资料,向学校申请办理最终工程价款结算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工程管理部门送审的工程造价审核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以及建设项目全过程主要阶段业务活动情况,所独立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  审计目标与方法


第四条 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通过对工程管理部门提交的工程造价审核意见书等结算资料(含承包方工程竣工结算书)的检查和评价,促进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实现建设项目的管理目标。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视建设工程项目的特征、审计资源和审计环境等情况,可采用逐项审查法、标准预算审查法、重点审查法、对比审查法或筛选审查法等审计方法。

第六条 竣工结算审计的两种具体方式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按学校批准的一定资金起点为界,采用工程款项结算前和工程款项结算后实施审计的两种方式。审计处负责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报批和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中的资金起点。

(一)在工程款项结算前实施审计

对于合同金额或承包方结算书金额在一定资金起点以上的建设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书的30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审核并出具工程造价审核意见书,在填妥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表后,连同全套结算资料送交审计处。送审资料中的计价依据,应一次性提供完整。审计完成后,由审计处负责出具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意见书,并根据审计中发现的管理问题,出具单项审计报告或在年度综合审计报告予以反映。

(二)在工程款项结算后实施审计

对于合同金额且承包方结算书金额在一定资金起点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并出具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核意见书”后报审计处备案,审计处应当及时出具备案记录表。次年度,由审计处按一定比例组织抽样审计。对于审计中发现的工程管理和造价审核方面的问题,审计处应当以审计意见书的形式,通报工程管理部门,并在年度综合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七条 不同资金起点工程款项结算的依据

(一)一定资金起点以上建设项目工程款项结算,以市财政审计或市审计局终审出具的工程造价审计意见书为主要依据。对于列为工程款项结算前实施审计的建设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表述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主要依据。

(二)一定资金起点以下建设项目工程款项结算,以工程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造价审核意见书和所附的审计处备案记录表为主要依据。

(三)财务处应当根据上述不同资金起点的工程款项结算原则,分别依据审计意见书和工程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书,予以办理工程款项的结算手续。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未被列为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其立项审批、设计概算、施工准备、施工实施等管理环节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作为竣工结算审计的关注内容。此外,施工实施阶段的资金使用、往来、中间结算以及主要材料供应、图纸变更、价格浮动等各关键环节,应当作为竣工结算审计的重点检查内容:

(一)主要隐蔽工程的工程量确认程序及有关内部控制的检查与评价。

(二)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批价的检查与评价。

1. 投标文件明确“厂家、规格、单价”的主要材料及设备;

2. 投标文件中未明确“厂家、规格、单价”的主要材料及设备;

3. 招标文件暂估价中的主要材料及设备。

(三)招标文件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计价的检查与评价。

1. 暂估专业工程范围和计价规则是否明确;

2. 暂估专业工程的计价确认的方式和内容。

(四)工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

1. 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和内容;

2. 工程结算的方式和内容;

3. 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内容及流程、结算增减项目及工程量计算、结算单价及费用标准;

4.合同报价中的未实施项目。

(五)合同履行、变更和终止的审查和评价。

(六)索赔费用的审查与评价。

(七)其他必要的工程造价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为避免建设项目前期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超出“工程造价审计意见书”的金额,工程管理部门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或有核减因素,签署有关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等支付比例的条款。若审计后发生确认工程价款已超付的情况,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追回。

第十条 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造价审核允许误差率暂定为5(含)%,由审计处组织实施的造价审核允许误差率暂定为3(含)%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准备阶段

(一)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审计处公布的《宜春学院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基本要求和交接规则》,及时报送竣工结算资料。送审的竣工结算资料清单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单位责任人签字盖章,并承诺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审计处在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表后,应当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审计立项条件进行检查与评估。若发现存在无法立项的情况,审计处可要求补充或予以退回。建设项目送审资料中的有关结算计价依据,应当一次性完整提供。

(三)对于符合审计立项条件的建设项目,审计处应当立即启动立项程序,明确审计处主审人员并落实参与审计的人员,组成审计组。

第十二条 审计实施阶段

(一)建设项目审计实行主审负责制。审计组在熟悉竣工图、施工图、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等资料的基础上,制订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出具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咨询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时限。若符合审计立项条件,征求意见稿的出具时限一般不应超过30天。

(二)审计组签发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立项通知书”,在立项通知书送达工程管理部门后,原则上不再接收补充结算计价资料。

(三)审计组综合整理送审资料,通过检查工程量计算、定额子目套用、各项取费、施工索赔以及与工程管理部门交换意见等相关程序,必要时亦可深入工程现场查验,出具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咨询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工程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的意见。

(四)工程管理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无论有无意见,均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予以书面反馈。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处可视作无异议处理。

(五)若工程管理部门无异议,审计组应当依据三方签署的审定单,及时出具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咨询报告”;若工程管理部门有不同意见,审计组应当采用协商、咨询等有效方法,予以进一步核实、研究。

(六)工程管理部门无异议、但始终与施工单位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审计组在报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后,由审计组按照行业规则,出具并下达单方面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咨询报告”。

(七)根据审计工作底稿汇总审计中发现的管理问题,审计组出具审计管理意见(建议)书。

第十三条 审计终结阶段

(一)审计处签发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意见书”并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咨询报告”,送交工程管理部门、财务处等部门支付工程结算款项和审计费用。

(二)根据审计管理意见(建议)书,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履行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等相关审计程序后,审计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三)相关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新规或上级有关指导性意见,结合学校实际予以定期修订与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春学院办公室

                                                         20147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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