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作者:文章来源:浏览次数:622发布时间:2014-07-04

宜学院审计字〔20147

关于印发《宜春学院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院、校直各单位:

     《宜春学院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经2014第十二次校长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 春 学 院

                                  201474

 

宜春学院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全过程跟踪审计行为,依据《宜春学院建设项目审计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设计概算、施工准备、施工实施、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恰当性、有效性,所独立进行的动态检查和评价。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全过程跟踪审计可为建设项目的全部阶段或环节,也可为建设项目的部分阶段或环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投资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项目和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的修缮项目,以及前述金额之下但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审计目标和方法

      第四条 加强事前、事中控制,及时发现问题,避免事后审计的无效性,促进工程投资的有效控制和建设管理水平的改善与提高,从而促进建设项目实现优质、按期、高效的建设目标。

      第五条 坚持严谨、规范、效率的工作原则,坚守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把握建设项目审计实施方案中提出的主要阶段或重点环节的关键控制点,开展动态的、恰当的审计监督活动,将事项控制与机制控制相结合,将总量控制与结构控制相结合。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时效

第六条 投资立项阶段

()项目立项程序和手续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完整性、客观性和有效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经有效批复并行文下发;

()建设方案的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是否经过多方案的比较、选优,是否经有效批复;

()环保措施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

()投资估算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七条 设计概算阶段

()勘察、设计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设计招投标文件内容、设计合同内容以及招投标程序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

()设计方案的征集、论证和会审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设计方案专家论证所提意见或建议的有效落实情况,是否经有效批复和行文下发;

()设计概算与投资估算的符合程度,概算费用构成的准确性、完整性与合理性;

()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八条 施工准备阶段

()施工招标文件(含招标清单)与施工招标答疑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其中的暂定金额、暂定价、指定金额或指定价等暂估价确定依据和确定规则是否明确;

()招投标执行程序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

()工程承发包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

()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九条 施工实施阶段

()代建、监理和施工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施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其中的暂估价约定计价计量规则条款的合理性,以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

()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程序和执行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项目预算书、工程量清单组成内容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隐蔽工程施工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设计变更、其他变更等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索赔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管理活动。

第十条 竣工结算阶段

参见《宜春学院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财务决算阶段

(一)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等各项间接费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

(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建设费用支出的合理性以及审批流程的规范性;

(三)项目竣工决算总支出及债权债务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

(四)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

(五)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

(六)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审计时效

()一般情况下,审计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中各类列为跟踪审计事项回复意见工作日的承诺,及时出具审计意见书,及时下达建设项目“审计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征求意见稿。对于审计组逾时未及时出具跟踪审计意见的业务事项,管理部门可视作审计无异议执行原初步决策。

()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在部门已初步决策,但决策尚未执行或尚未上报学校审议之际,将上述跟踪审计实施办法中明确列为实时检查范畴的单项业务活动送审资料及时提交审计组。提供送审资料的时间,应当提前于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中承诺事项的审计回复工作日的天数,并充分考虑业务送审和审计回复的在途天数。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准备阶段

(一)审计处依据年度审计计划,综合单项建设项目的具体送审情况,进行审计立项,并确定审计工作方案。

(二)根据学校批准的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处完成社会中介机构的选聘、委托和合同签订等前期工作,成立由社会中介机构和审计处人员共同组成的审计组。

第十四条 审计实施阶段

(一)经过收集资料、了解情况等必要的审前调查程序,审计组应当有针对性地制订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二)向基建处下达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立项通知书”和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明确告知跟踪审计的关键控制点、具体送审要求以及相应的审计时效承诺等事项。

(三)对于审计实施细则列为关键控制点的业务活动,基建处应当根据审计时效承诺天数的要求,提前送交送审资料。

(四)在收到基建处相关业务活动的送审资料后,审计组应当按照跟踪审计实施办法的时效承诺,及时出具审计意见(建议)书。

(五)在送审业务事项完成后,基建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业务资料以及审计意见的落实与采纳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审计组备案。

(六)在听取被审计对象意见后,审计组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

(七)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基建处提交完整有效的竣工结算送审资料后,审计组实施竣工结算审计。

(八)在财务处提交完整有效的竣工财务决算送审资料后,审计组实施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终结阶段

(一)审计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意见书(附件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咨询报告”),用于工程款项的尾款结算和审计费用的结算。

(二)审计处出具最终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跟踪审计过程中已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尚未整改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三)相关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新规或上级有关指导性意见,结合学校实际予以定期修订与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春学院办公室

                                                                                                              201474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