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文章来源:浏览次数:631发布时间:2017-02-15

宜学院字〔201572


宜春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教学院、校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审计监督工作,加大审计整改力度,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和联动机制,确保审计整改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审计建设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5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审计整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是强化审计监督的重要环节,是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迫切需要,也是严肃财经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必然要求,是有效运用审计成果的重要措施,对推进依法治校,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我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校审计处坚持依法依规审计,不断完善审计工作程序,加大审计整改督查力度,审计出的问题基本得到及时整改,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少数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自觉遵守财经法纪意识不够强,对审计出的问题整改工作不够重视,一些问题屡审屡犯,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仍有发生。二是少数被审计单位仍然存在避重就轻、敷衍了事、做表面文章等形式主义现象,个别审计事项整改不够到位。三是整改机制有待完善。各教学院、校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审计整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将审计整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态度坚决、责任明确、措施有力,确保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审计整改工作力度

() 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牵头,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基本建设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科建设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主管作用,齐抓共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健全制度、机制,防止“破窗效应”发生,提高管理水平。联席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研究解决审计整改工作的难点,落实审计整改责任,交流总结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研究解决办法。联席会议制度按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实行分工负责、分类督办的原则,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二)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学校将对审计查出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整改问题列入校长办公会议题研究部署,将整改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将校领导对综合性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报告等有关审计问题的批示列入学校督查督办事项,由党政办督查及时督查检查落实情况;校审计处要加强与有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健全整改检查跟踪督查机制,以便进一步促进审计整改,切实提高督查整改的实效。

(三)强化审计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专项资金的项目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审计揭示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应负责组织制定整改方案,督促限期整改落实,对审计整改负主体责任;校属主管部门按管理分工对职能范围内的审计整改负监管责任,要负责协调和督促相关整改落实到位;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抓好分管部门和联系教学院的审计整改落实工作,做到亲自指导、亲自协调、亲自督办。

(四)建立审计问责制。

1.问责的对象。具有下文第3点所列问责主要情形的有关被审计单位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2.实施问责的主体。问责由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问责的主要情形:

1)直接严重违法违纪,如私设“小金库”或私存私放公款,情节严重的;虚报、冒领劳务费,利用虚假发票、合同等手段挪用或套取学校预算资金发放职工福利和补助,情节严重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情节严重的。

2)因决策不当、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

3)工程管理严重违纪,如不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自行选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私自确定采购价格,对达到招投标规定条件的项目不进行招标采购的;未按规定签订履行施工合同的;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变更施工范围或项目内容的;工程现场签证不实,涉及金额5万元以上的;工程竣工后不按规定进行结算和审核把关,造成损失的。

4)违反中央八项规定顶风作案,造成不良影响的。

5)违反《会计法》、《审计法》等规定,擅自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拒绝提供重要会计资料和工程管理资料的。

6)本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反财经法纪,被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的。

7)本单位违纪违法问题屡审屡犯,情节严重的。

8)审计整改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必须问责的。

4.问责的提出。审计处在审计整改联席会议上通报审计查出问题后,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审计情况的性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提出是否需要问责、如何问责等具体意见建议,并由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审定后上报校长办公会议,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由学校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5.责任追究。根据问责情形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追究责任。

6.结果利用。要把审计结果以及审计问责、责任追究等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职务任用以及部门考核和领导干部个人工作的内容之一。问责及责任追究结果应书面抄送组织部、人事处考核办和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

(五)探索审计整改工作新机制。审计处要积极探索发挥被审计单位纪检监督员、党代表、“双代会”代表的监督作用,协助监督审计整改落实到位;也要探索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等有效形式,以进一步加大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力度;被审计单位要按规定在本部门范围内及时公开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促进权力阳光运行。

三、同力协作,切实加强审计整改工作

()加强领导,落实整改。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态度坚决、责任明确、措施得力、整改到位、反馈及时。

()加强研究,注重长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各有关单位要进行认真研究,积极落实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列出整改时间表,限期整改;对反复出现、屡审屡犯的问题,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分析原因,注重长效机制建设,深入研究从源头上解决审计查出问题的根本措施,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管事、靠制度管人,进一步规范办事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效益。

()依法审计,督促整改。审计处要坚持依法依规审计,严格按程序审深查透,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建议可行。同时,要深入细致地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确保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审计人员要及时到被审计单位跟踪回访审计整改情况,必要时要进行后续审计,督促做好有关问题的纠正工作。

()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要切实发挥审计联席会议作用,强化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做到信息共享、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分类督办,切实有效地抓好审计整改责任落实,形成审计整改监督合力,促进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宜 春 学 院

20151218










春学院办公室                    201512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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