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苏铭同志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作者:文章来源:浏览次数:1402发布时间:2018-07-12

宜学院审字【20186

根据《宜春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规定,受校党委组织部委托,审计组于2018530日至630日对刘苏铭同志任生命科学与资源环境学院(以下简称“生科院”)院长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刘苏铭同志和生科学院对其提供的审计所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审计处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