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文章来源:宜春学院审计处浏览次数:882发布时间:2020-06-03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宜府办发〔202012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预、决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49        

(此件主动公开)

宜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预、决算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市级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按照市委市政府放管服的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市级是指大口径市本级,包括市本级和宜春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三区)。本办法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包括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三区内设承担财政投资评审职能的机构。

第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决算评审(以下简称预、决算评审)是指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造价管理角度,对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并合理地审定投资项目预、决算支出的财政管理行为。

第四条 市级预、决算评审业务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五条  预、决算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评审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二)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理念,依据计价规范和建筑市场行情,客观真实反映建设项目投资。

(三)应审尽审原则。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项目均应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六条  预、决算评审及审计经费由财政预算保障。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根据年度预计审核项目规模及有关计费规定,足额安排预、决算评审及审计专项经费。市财政、审计部门评审三区项目的审核费由三区财政负担,通过财政结算上缴市财政。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决算初审经费按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安排,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决算评审管理制度,推动科技监管手段在工程造价监管中的运用,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

(二)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预、决算评审定点服务社会中介机构,制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预、决算评审工作管理考核办法,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管理。

(三)组织实施预、决算评审和施工过程跟踪评审、抽查监督工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独立评审,支付委托评审费用,对定点服务社会中介机构受理委托评审业务进行监督指导。

(四)审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涉价条款。

第八条  审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审计制度,规范工程决算审计、项目跟踪审计程序。

(二)依法、依规、有计划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实施专项审计、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

第九条  建设(代建)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建设项目监管要求,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履行工程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组织开展工程发包文件和预决算编制工作,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决算进行初审,并对初审结果负责。

(三)按规定将项目预、决算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提供项目评审所需资料,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预、决算评审工作,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复核并签认预、决算评审结果, 在收到评审机构征求意见稿5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盖章,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

(五)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招标、支付工程款和办理交付使用资产,认真落实审计整改意见。

第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委托,依法依规独立开展预、决算评审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

(二)对评审报告质量和进度负责,在受托咨询范围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监督指导,履行合同约定。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评审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预、决算评审范围

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债务资金和其它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市级工程建设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跟踪等工程服务类项目。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标准

市本级上述范围内的100万元以上(含)工程建设项目,50万元以上(含)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跟踪等工程服务类项目,均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三区评审标准由三区自行确定。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内容

第十三条  市级政府工程预算项目按资金安排渠道和管理级次由同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其中:市本级项目由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三区项目由三区组织评审。

市级政府工程决算项目实行分级分档评审,市本级项目由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三区项目由三区组织评审,其中:1000万元以上(含)项目经三区确认后由其报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

第十四条  市本级出资(含市政府承诺回购)委托三区代建的项目,由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五条  市级所有决算项目必须由建设(代建)单位组织初审,其中:评审标准限额以上送同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复审,评审标准限额以下按建设(代建)单位审定结果办理结算。

第十六条  市审计局对市级预、决算评审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预、决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发包程序、发包程序方式、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等合规性审核。

(三)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索赔情况审核。

(四)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五章  评审资料和要求

第十八条  预算评审所需资料

(一)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及调整文件。

(二)发包文件及附件。

(三)勘测资料、设计施工图、图审记录、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的预算文件、工程量计算工作底稿等相关资料纸质文件及其专业软件版电子文件。

第十九条  决算评审所需资料:

(一)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及调整文件。

(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含电子版)、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三)经审查的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经建设单位审核认可的竣工图、工程签证单、工作联系单、技术核定单、勘测报告、检测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纸质文件及其专业软件版电子文件;

(四)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书、建设单位初审结算书及其计量计价工作底稿等纸质文件及专业软件版电子文件。

第二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依法依规独立评审,出具评审报告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或备案后,作为项目发包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预、决算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代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预、决算评审工作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预、决算评审过程中,因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可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取消受理委托业务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社会中介机构和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三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市级预、决算评审标准和合同涉价专用条款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预、决算财政评审和项目建设单位决算初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31日起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

政协办公室,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

新闻单位,院校,驻宜各单位。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10印发